荆州市第四届运动会(职工类)中国象棋
竞 赛 规 程
一、主办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荆州市体育局、江陵县人民政府、荆州市中国象棋协会
三、协办单位:
荆州市中国象棋协会、江陵县文体局
四、竞赛日期和地点:
五、参加单位:
各县、市、区、荆州开发区,国营农场、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
六、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单位限报领队1名,教练员1名,运动员3名。
(二)运动员资格:必须持有所属单位工作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中国象棋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积分编排制(团体和个人名次一次决出)。
(三)参赛人数不足团体赛人数的单位,可以参加个人赛。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团体赛、个人赛均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二)获团体总分前六名的单位,均发给奖杯一座;获团体赛及个人赛前3名的均发给金、银、铜牌各一枚。
(三)各单位所得分值和金牌数分别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金牌数中及职工类团体总分、金牌总数中。
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必须按统一下发的报名表,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单位和医务部门公章,于赛前30天报送市四运会组委会竞赛部和江陵县文体局。凡逾期报名,将不予受理,作弃权论。一经正式报名,不得作任何更改。
(二)各参赛单位在报名的同时,每位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需交1张2寸免冠彩色近照,连同报名表一同报。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1天报到。
(四)裁判长和编排记录长于赛前4天报到,裁判员于赛前2天报到。
九、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订)。
十一、设仲裁委员会,某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二、裁判员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均由市四运会组委会竞赛部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经费:
大会统一安排食宿,经费自理。
十四、本规程解释与修改权,属荆州市第四届运动会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