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象棋协会章程 - 2011年7月19日生效
澳大利亚 Michael Chung 钟思扬
澳大利亚象棋协会向全世界公开地公布其协会章程,象棋爱好者们都说非常好,并说这是第一个公开地公布其章程的澳大利亚(澳洲)象棋组织。
澳大利亚象棋协会章程
2011年7月19日生效
会徽如下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澳大利亚象棋协会,缩写为“澳洲象棋协会”;英文名称为:AUSTRALIAN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为“AXA”。
第二条:澳大利亚象棋协会是是澳大利亚政府注册的机构,是一个属于所有象棋爱好者的非牟利、非宗教、非政治的象棋组织。澳大利亚象棋象棋协会是由象棋管理人员、棋手、爱好者及各象棋组织组成,2011年7月6日开始,澳大利亚政府注册编号:INC9895587。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澳大利亚法律,团结象棋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和其它象棋组织,为在澳洲推广象棋,进行有益的象棋运动,促进传统澳洲人和华人的友谊,促进澳大利亚人民同中国人民的友谊,促进澳大利亚同中国的友谊。并在世界各地进行象棋交流活动,促进各国和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澳大利亚象棋协会接受个人和其它象棋组织或团体或机构加入。
第五条:澳大利亚象棋协会的注册地址是会长所用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遵守澳大利亚法律下,进行象棋运动;
(二)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组织、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和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
(四)拟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开展职工、学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动,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培养选拔象棋后备人才;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象棋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一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象棋组织或机构或团体,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为象棋运动的普及、提高、推广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经团体会员申报,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三)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的个人,无论居住澳大利亚或外地,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象棋运动,有志于象棋运动的发展。
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象棋比赛、训练班和讲座;
(三)举办本会各类比赛;
(四)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象棋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澳大利亚法律,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之间要团结,不能攻击他人。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和职责
第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终审权力。
第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至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主任、赛务主任、推广主任、总务主任自然成为本会的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秘书处的职权
(一)具体执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象棋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技术委员会:研究、探讨象棋棋艺的发展状况,编制教材,对棋手等级和竞赛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便更好地适应象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二)裁判委员会: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审定、修订《象棋竞赛规则》,审批国家级裁判员,组织裁判员培训,向本会推荐申报国际级以上裁判员名单;
(三)教练委员会:组织管理教练员队伍,进行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四)学术委员会:负责在理论上研究和探讨象棋运动的发展策略,开发电脑技术在像棋运动上的广泛应用,审查和修改记录方法,使棋手们能更好地发挥棋艺水平,适应比赛和训练的要求;
(五)新闻出版委员会:负责本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象棋比赛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扩大象棋在全社会的影响面,指导和监督有关象棋书刊、报刊的出版工作;
(六)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青少年象棋运动的发展,对青少年象棋运动的组织管理、训练、竞赛等提出建议;
(七)会员委员会:发展会员,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有关活动,为象棋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出版会员联谊刊物,收取会员会费;
(八)企业家委员会:由对象棋运动有贡献的企业家组成,负责进一步普及和推广象棋运动所需经费的筹集工作,讨论和批准对象棋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授予其澳大利亚象棋协会的荣誉称号;
(九)网络委员会:利用电脑网络宣传、推广象棋;组织研究电脑网络在像棋领域的应用技术,包括各种象棋软件的开发。如:人机对弈软件、联机对弈的程序及软件、电脑编排、等级分计算软件等。
第十五条: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
(一)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自然成为理事会理事。
第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澳大利亚法律,道德品质好;
(二)在象棋界做出较大贡献或有较大影响或捐资大量经费给本会;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违法犯罪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届数不限,但必须由会员大会选出。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一)监事会由上届理事会推选3至11人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通过;
(二)监事会监事每届两年,任期届数不限;
(三)监察理事会对本会之管理;
(四)接受投诉,开展调查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监督事务;
(六)监事会每年最少开会一次,其议程及开会通知书须于会前七天送交各监事,监事会会议以有百份之五十监事出席为法定人数,议决案如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即属有效;
(七)监事会可就理事会通过之决议提出覆议要求。监事会对理事会之权力并无限制。根据事情的严重,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会员大会;
(八)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会长、理事、监事联席会议
(一)理事会连同监事会可召开会长、理监事联席会议,理事长充任主席。
(二)会长、理监事联席会议每年最少召开四次,其议程及开会通知书须于会前七天送交各会长理监事。
(三)会长、理监事会议以有全体会长理监事百份之五十出席为合法人数。
(四)议决案如经出席会长、理监事过半数通过,即属有效。
(五)会长、理监事联席会议等同理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每年全国象棋个人锦标赛的质量要求:
(一)会长负责每年一次的全国象棋锦标赛的筹款,筹不到赞助的或筹不够赞助的,会长本人要每年捐资至少二千澳大利亚元举办每年一次的全国象棋锦标赛,第一副会长和副会长们的每年捐资($0- $500)由理事会开会决定。
(二)全国象棋锦标赛冠军的奖金不能少过一千澳大利亚元,参赛棋手人数不能少过三十人,要按世界象棋联合会和亚洲象棋联合会的《象棋比赛规例》的要求记录比赛对局棋谱并对外公开,符合《象棋澳洲棋手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的要求,确保棋赛质量水平和声誉。
第五章 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本会会员实行协会技术等级制度,执行钟思扬先生所写的《象棋澳洲棋手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第二条:本会对所有在澳大利亚参加过象棋比赛的棋手,执行钟思扬先生所写的《象棋澳洲棋手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评级的平等对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本会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而合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法律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法律有关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法律顾问审查同意,并通告全体会员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同意。
第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本会经澳大利亚政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和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象棋推广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7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2011年7月19日起生效。
附件
第一条:赛务主任权责
(一)订定每年重要赛事的时间表及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批。
(二)赛事计有全澳单人赛、团体赛、其它棋赛或理事会指定之赛事。
(三)负责拟定文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资助经费。
(四)负责提交理事会各项赛事报告及收支情况,会同财务向有关机构申领资助款项。
第二条:推广主任权责
(一)拟定教练、裁判训练班或象棋训练班的计划书及预算经费,提交理事会审批,然后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经费。
(二)提交理事会各项训练班或活动的报告及收支情况,会同财务向有关机构申领资助款项。
(三)负责协助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举办各类型的象棋推广活动;有关计划及合作详情须提交理事会审批。
(四)负责办理本会刊物的出版事宜。
第三条:总务主任权责
(一)负责管理本会会所、资产、器材,对于本会名下资产物料及器材,须作正确详尽纪录。
(二) 协助赛务主任办理及支援各项赛事。
(三) 须协助推广主任办理各项训练班及出版刊物等工作。
第四条:财务主任权责
(一) 负责管理本会所有财务有关工作,须作正确详尽纪录。
(二)协助理事会和财务顾问写每年的财务报告。
(三) 须协助理事会和财务顾问回答会员大会或监事会或会员对本会财务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