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帅、兵本身允许长捉。
1.1 走动帅、兵后与其他子配合同时产生“捉”或走动后其他子产生新的“捉”,按“捉”处理。
1.2 走动帅应将而产生的“捉”“杀”,按“闲”处理;
走动其他子应将后产生新的“捉”或“杀”,判“捉”或“杀”。
3 一方形成“自毙”,应有己方负责,不得视为另一方造成;
若另一方应将着法产生新的杀法,扔应按“杀”判处。
4 凡走子兼具多重作用时,应从重裁处。
如兑(献)兼捉,判捉;兑(献)兼杀,判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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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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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则按“闲”处理。
如邀兑之子参与做杀(与其他子配合连续照将),则按“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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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车方增加其他参与子力并产生新的兑兼捉,判“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