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所示案例若為真, 是 "法令保護第四權---媒體報導權---不足" 的現象. 在台灣與歐美日, 只要該媒體或媒體人能向法庭舉證 "報導前已有查證", 即可無罪.
眾所周知馬英九在總統任內及卸任後, N次狀告各媒體或媒體人 "誹謗罪" 與 "加重誹謗罪", (記憶中) 幾乎沒一個被判有罪, 就是他們都能提出 "報導前已有查證" 證據. 否則 "收受多筆高額政治獻金" 或 "圖利廠商" 這種事, 送, 收雙方都否認, 政權又掌握在嫌疑人手裡, 記者與報社, 電視台那得逃生?
樓主所示案例若為真, 是 "法令保護第四權---媒體報導權---不足" 的現象. 在台灣與歐美日, 只要該媒體或媒體人能向法庭舉證 "報導前已有查證", 即可無罪.
眾所周知馬英九在總統任內及卸任後, N次狀告各媒體或媒體人 "誹謗罪" 與 "加重誹謗罪", (記憶中) 幾乎沒一個被判有罪, 就是他們都能提出 "報導前已有查證" 證據. 否則 "收受多筆高額政治獻金" 或 "圖利廠商" 這種事, 送, 收雙方都否認, 政權又掌握在嫌疑人手裡, 記者與報社, 電視台那得逃生?
此事千真万确,陆俊后来被判刑时,罪行便有A俱乐部行贿其20万一条罪状。关键是报道前的消息来源是知情人口头报料,并无实证,法院开庭审理时,知情人拒不出庭作证,不承认报过料,而当时既未录音,也无纸质证据。所以报社无法象你说的那样“能向法庭舉證 ‘報導前已有查證’”。
我是由此联想到社会上有些事,你明知是事实,但以你的能力无法证实,所以你不能去说,否则你就吃官司。
只有單方提供的訊息不能公開報導, 必須握有物證或向第三者, 當事者查證後, 才能公開. 這是新聞媒體的基本準則. 該足球報總編輯單憑一面之詞就上報, 莫非今世李逵? 怎知爆料者不是陷害? 如此被判有罪, 自是應該.
此言完全正確!
這也是 "法治" 與 "人治" 不同之處!
以下引用象甲風雲2016-12-29 8:09:00在9樓的部分發言:
這句話也對! 也不對!
"有懷疑" 就可以列舉 "已公開或已經查證的各項事實", 予以對照並質疑; 並不是 "有懷疑就可以信口開河質疑".
舉一台灣實例說明: 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有多件動輒數十億(台幣)~數百億的建設或經濟金融公務活動被懷疑有嚴重圖利對造廠商情事, 質疑者要先列舉出招標要約, 歷次改約內容, 最終合約, 並指明如何不合理; 這樣才能公開質疑而對造不能告你誹謗罪. 不能沒拿出合理基礎(不一定是要證據) 就公然說: 我認為你圖利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