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太 极 象 棋 协 会
章 程( 草 案 )
第一章
第一条
CHINA TAIJI CHESS ASSOCIATION , 缩写为:CTCA 。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中华太极象棋协会的地址是:(待定)
第二章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指导会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政策;
(二)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太极象棋(中国图形象棋,亦称“万国象棋”,详见附图一)、“中国版”国际象棋(汉字国际象棋、图形国际象棋、加炮国际象棋,详见附图二、附图三、附图四)及其它有关棋的竞赛和棋类文化、学术、棋艺交流活动;
(三)在海内外开展丰富多彩的太极象棋、“中国版”国际象棋的宣传、推广、普及活动和咨询、培训服务,以使中国象棋(包括“中国版”国际象棋)早日走向世界,也使国际象棋更快、更广的普及全国各地;
(四)组织举办有关棋类的诗、书、画、印、摄影、器(棋)具等展览、展销及棋界联谊活动,为发展祖国和世界棋文化事业、加强海内外棋手的联络和友谊服务,为有关棋类企业经济的发展服务;
(五)定期(或不定期)编印会报、会刊,广泛开展学术信息、棋艺交流等活动;
(六)组织有关太极象棋、“中国版”国际象棋等棋类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
(七)开展协会优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的评奖工作;
(八)建立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档案,分类设卡,编号入册。
第三章
第六条
第七条
(一)全国各界太极象棋(包括象棋)、“中国版”国际象棋(包括国际象棋)等棋类专业棋手及工作者、爱好者;
(二)热心开展太极象棋(包括象棋)、“中国版”国际象棋(包括国际象棋)等棋类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热情支持本会活动,为太极象棋(包括象棋)、“中国版”国际象棋(包括国际象棋)等棋类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填写《中华太极象棋协会会员登记表》,由会员1—2人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的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优秀成果可以获得本会的奖励;
(六)推荐介绍新会员。
第十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并不与协会联系,不起会员作用的,视为自行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对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应及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与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三)组织、领导协会的活动,召开年会;
(四)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筹备和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五)推荐、奖励优秀成果,表彰协会优秀工作者;
(六)代表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办理有关事宜;
(七)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协会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一)学术研究、棋艺交流、棋文化传播和举办竞赛;
(二)开展宣传、推广、普及等活动必须的开支;
(三)协会刊物的印刷及稿酬;
(四)奖励优秀成果和优秀会员、协会优秀工作者;
(五)协会年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开支;
(六)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九条
第六章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