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对汪洋的棋例,引起了大家热议。在此我先抛开判决的对错,而想对判决所依据的棋规作一点合理性浅析,请看下面个人愚见。
棋规关于“兑”、“捉”的明细字文已有网友多次贴出来了,不再赘述。很明显,它考虑的棋步仅是交换的“连续”,“马上”等,再进一步则不予考虑(哪怕隔一步会被将死)。换言之,时间性上,其对招法步骤是断章取义,而非连续考虑(想考虑估计也不具备可操作性);空间性上,其对子力交换作局部考虑,而非全盘考虑。
问题来了,暂时的局部得利,难道就是将来的全局得利吗?
对棋手棋迷而言,指导大家弈棋的是棋局最终结果(交换后不立即被将死,肯定发生在将来了),而不会纠结于某一地某一时的得失!如有某种交换当下局部得利,后续全盘失利的情况:按照棋理,这种交换先得利一方会不予交换,因为后失利会更亏;而按照棋规,通过裁判的“想当然”,则出现了支持傻子自杀(其得小失大)的现象!王汪对局即为很好的例子:王实际是先失小(丢兵,或丢马)而后得大(将死对方),汪是先得小(兵或马)而后失大(很快会被将死)。
综上,由于规则本身割裂了棋局的前后联系,纠结于“抓特写”,导致出现了裁判合棋规(不是专家,姑妄先肯定判决)而悖棋理的拟着,并依此作出判定。
另,裁判只需要依棋规做判决,无需考虑棋理,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