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出在黑车4平3这着,是否符合捉的定义。黑车2平4后捉兵,产生新的捉行为,判捉无异议。而车4平3似乎无产生新的捉行为,因为黑车在4的位置上已存在得子状态,这是红将车走到士角而形成的;黑车4平3后无产生新的捉状态。如果这样,黑车4平3未必完全符合捉的定义,不知道裁决当时裁判们对这点是如何考虑的。
占据防守要点,构成简明和棋,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才是闲。这是炮士象全对车兵仕相全中的判定。其中炮吃仕或相后也不会马上被将死,因为红方打将后还得杀士才是绝杀
我觉得可能参照上面我说的那个残局中出现的棋例判定的精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