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3平4 参见规则29.3.3
29.3.3下一着吃子或得子后,不致立即被对方将死。即使预计对方下一着(隔一步棋)能形成“绝杀”,也不予考虑。
因为车4进3吃兵后,无论红方怎样走,红方都没有立即将死黑方的手段,所以这一步属于“捉”。
车七平六 参见规则28.4
28.4 兑
凡有根子企图与对方相同兵种进行等价交换,而对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优先考虑对方同兵种互换吃子),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称为“邀兑”,简称“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等价交换,也称为“兑”。
有人认为红方通过连续照将有得士的手段,应该属于“捉”,但根据棋例细则7,凡一方走子后形成双方相同兵种可互兑的局面,即使另外伏有杀着或照将得子的手段,也应按照“优先考虑对方同兵种互换吃子”的原则,按“兑”处理。也就是说,在将、杀、捉、兑、献、拦、跟中,“兑”的优先级最高,只要符合“兑”的局面,则不考虑其它。
车4平3 参见规则29.2.1和规则29.2.3
29.2.1预计能够直接得子(含价值较低棋子捉吃价值较高的棋子,如一马或一炮捉吃车等);
29.2.3预计能够通过完整的互吃(吃子的子立即被对方反吃,而非各吃各的子)交换过程得子。
车4平3后,因黑以下有马6进5吃马手段,红若炮五退二,士5进4,则丢子力价值更大的车,所以此时红方要不丢车,要不丢马,总之都是黑方得子,所以车4平3是“捉”,有人说,在车4平3之前和之后红马的处境没什么不同,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车4平3前的局面,以下黑若马6进5,车六进二,将5平4,炮五退二,属于等价交换,不算黑方得子,也就无所谓“捉”了。所以说黑车动之前红马或车不被捉,动之后变成被捉了,所以捉马或捉车应该属于新的“捉”。这告诉我们,局面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此,对于“捉”我们一定要有个清晰的认识,就是一定要预计能够得子(即占到便宜)才算“捉”。
车六平七 参见规则28.2
28.2 杀
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将死对方者,称为“杀着”,简称“杀”
以下红将要车七进二吃车照将,这个最好理解,这一步应是“杀”。
综上所述,红方为一兑一杀,属允许着法,黑方为长捉,属禁止着法,应该黑方变,不变则判负。
裁判据规则进行判决,我们应该支持;希望通过王斌汪洋这一典型案例,促使规则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合情合理。
1、裁判永远是正确的!
2、如果裁判有误,请参照第1条·
有点含糊。
但我也终于明白了捉与兑的含义了,呵呵。
换个角度看此棋例。
这里,裁判所虚拟的、支持其判决结果的招法,是建立在棋手未必会采用的招法基础上的(比如红方车七平六后黑方的车4进2兑车)。既然连这种行棋的客观性已不存在,还要由裁判们讨论如此行棋是否公正并作出判决,这种逻辑成立吗?因果不通吧~